《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于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2021年4月21日最新修订。
该部法律规范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的法律。
1.罚款3万—30万的情形: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2.罚款1万—10万的情形:
(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的;
(3)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3.罚款5万—10万的情形: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违反此项规定对主管人员或责任人处罚1-5万。
4.罚款5万以下的情形: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备注:违反此项规定对主管人员或责任人罚款1万以下。
5.罚款5千—5万的情形: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10)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6.罚款5000元以下的情形: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7.罚款1000元—5000元的情形: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