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应急管理
法治体系进一步健全
执法改革进一步深化
普法工作取得新成效
为应急管理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修订出台《上海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着力提升精准执法工作质量、效果。新规包含通用、专用两种《违法行为罚款裁量表》。其中,通用裁量表归纳提炼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中安全风险、违法情节、整改情况、配合检查调查等通用要素,针对一般的、普遍的且未列入专用裁量表的违法行为。专用裁量表对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版)》,在通用裁量要素基础上,对特别的违法行为,进一步细化、量化情形和条件,提出有针对性的裁量要素和方法。
应急管理部推动急需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组织修订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积极推进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制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危化品安全法、煤矿安全条例等,制定矿山、危化品等传统行业领域新风险防范、新业态新领域消防安全、安全生产专业队伍建设、社会应急力量建设等一批标准规范……同时以部令的形式出台4部规章,为相关领域的执法工作提供法规保障。同时,应急管理部密切跟踪事故灾难暴露出的标准短板,制定发布《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辨识》等22项行业标准,以及《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等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文版;按程序向国家标准委报批了46项国家标准中文版和外文版,推动112项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立项。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这一安全生产领域根本大法,加强立法建设。江苏、四川、陕西等省份相继修订出台新的省级安全生产条例,聚焦新业态、新领域、新问题积极探索,将安全生产管理的成熟做法固化提炼为法规条文,在法治建设规范化、精细化上着力,进一步提升法规的可操作性。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按照“2+1+1”(每2名行政执法人员配备1名专职技术检查员、1名兼职技术检查员)的标准,通过“笔试+实操”的方式选聘专、兼职技术检查员各12名。其中,12名专职技术检查员实行“巡回+派驻”模式,4名随区级执法人员巡回辅助执法检查,8名定向派驻街镇辅助执法检查;12名兼职技术检查员根据执法需要调配使用。该区还商请人大、政协和行业协会、高等院校、企业等,选聘了16名社会监督员,按照“5次执法必有1次社会监督”原则,随机邀请其以“裁判员”身份参与执法活动,推动执法监督从“内部管理”向“公众参与”转变。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2023年,应急管理部推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强化典型引路,总结印发典型经验做法,宣传推广工作进度快、改革措施实、任务落实好地区的经验办法,进一步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各地通过采用“局队合一”、委托执法、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两员”队伍建设、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执法以及异地执法等方式,拓展行政执法的覆盖面,提高执法工作的深度和精准度。同时,通过信用制度建设,很多地区在执法力度不减的情况下,为合法合规的企业争取更多的政策红利,进一步通过“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同时,应急管理部扎实推进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工作。在昆明、大连举办延期的2021年、2022年执法资格培训班各2期,参训230人,考核通过226人;在部党校举办2023年执法资格培训班2期,参训162人,考核通过160人;开展执法证到期换证培训,参训150人,结业129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定期组织召开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强素质、严执法、树典型、促规范”执法效能提升年典型案例交流研讨会。每次会前,市级应急管理部门选树1个合格典型案例,6个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分别在报送1个典型案例的基础上选择具有示范性、代表性且涉及不同行业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例进行上报。市县两级执法力量围绕规范执法程序、完善证据运用、精准使用法律等方面进行交叉互评,破解办案中的难点堵点。
普法工作长效机制更加完善,“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应急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进一步增强。应急管理部联合司法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普法办共同举办主题为“夯实应急法治基础,青春飞扬技能报国”的第四届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活动。全国共有10395所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的750万余名学生参与,网络总点击量达13亿人次,有力拓展了应急管理普法的覆盖面。应急管理系统干部职工的法治思维、法治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应急管理工作相对人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和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显著提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显著改善。同时,各地及时发掘和公布典型案例,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和警示威慑作用,切实推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2023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安全生产法等重要法律法规在部分地区、部分企业落实不力,存在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虚化、精准监管尚未破题、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质量不高等问题。进一步扎实推进应急管理法治建设,要通过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大力度开展普法宣传,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注应急管理、参与应急管理的浓厚氛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由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印发的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新体制新机制下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基本遵循,具有里程碑意义。●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公布,指出《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共十五条,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应急管理部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主要梳理规范应急管理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共368项,包括行政处罚366项、行政强制2项,明确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和实施依据、法定实施主体以及第一责任层级。●应急管理部发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办法》分为总则、列入条件和管理措施、列入和移出程序、信用修复、附则5章25条,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对象,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公示相关信息,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实施行业或者职业禁入,取消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资格,在政府资金项目申请、财政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等管理措施。●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该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印发的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纲领性文件,充分体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是新体制新机制下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遵循。●应急管理部出台《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推进建立健全高效畅通的安全生产举报渠道,深化信息化赋能,全面构建“互联网+举报”模式;依法规范举报处置工作流程,建立纵向国家、省、市、县四级贯通、横向各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示范带动作用,提升社会公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参与举报工作积极性,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环境。●《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发布。《暂行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明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暂行规定》还明确了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五种情形,比如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明确了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五种情形,比如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一批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促进各级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更加准确把握新理念新要求,通过高质效办理每一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案件,推动构筑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和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明确预警警报应当包含的事项和信息,规定建立健全预警发布平台和预警信息快速传播渠道。●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应急管理部发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向社会联合发布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不断扩展,从最初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4个领域,扩展到英烈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4+N”的管辖领域和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安全生产法总体得到有效实施,法律规定的主要安全生产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相关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更加强化,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日益增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目标基本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