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2日,某矿业公司铅锌矿深部普查坑探矿井,掉落一块大理岩石砸中黄某的头部,造成1人死亡。
调查发现:事故单位未对井筒涌水、破碎地段进行双层钢筋混凝土支护,未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探矿回风井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未进行有效临时支护和安全确认。作业人员黄某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公司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未进行敲帮问顶,未及时发现冒顶片帮事故隐患,帮壁片帮坠石砸中黄某头部导致事故发生。
有关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为,该矿业公司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等有关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事故发生单位某矿业公司处以99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共计罚款13369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本案中,该矿业公司未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探矿回风井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未对井筒涌水、破碎地段进行双层钢筋混凝土支护,导致帮壁片帮。同时,公司也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一般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据该条对该矿业公司进行处罚。
出渣工黄某,安全意识淡薄,未按操作规程作业,在未确认井筒帮壁支护安全的情况下,直接进行井下作业,对事故发生也负有责任,因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